據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昨日披露,2012年至今,該院共受理生產、銷售假藥案件16件,而在2011年5月份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實施前,這一類型案件收案數常年為零。法官解釋,制售假藥案件數量的迅竹北買房速上升,是因為生產、銷售假藥罪從原來的危險犯變成了行為犯。海珠區法院的統計數據顯示,目前城中村小藥店,成為銷售假藥的重災區。
  昨日上午,海珠區法院宣判了一宗在藥中谷製冰機店內銷售假藥的案件,私營藥店店主付某因犯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,並處罰金5000元。目前司法實踐反映的假藥案主要有以下特點:
  保健品餐飲連鎖總部設備冒充藥品
  當事人為規避我國嚴格的藥品生產管理制度,在未取得藥品生產批准文號的情況下,借道生產審批門檻較低的保健品、化妝品生產審批路線,將其產品申請為保健品、化妝品,並取得生產批准文號,藉以混淆保健品、化妝品與藥品的區別,併在產品標簽、說明書中宣傳具有功能主治、適應症或者明示預防疾病、治療功能等,以非藥品冒充藥融資品,牟取暴利。
  實踐中,一些行為人私自以水貨、網絡固態硬碟方式將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藥品偷運入境並銷售,該行為應以犯罪論處。
  小藥店成售假重災區
  一盒假藥的成本不過幾元錢甚至幾角錢,偽造成知名品牌或誇大療效,其價格可能為幾十元甚至上百元。從生產假藥開始,經轉幾次批發,再通過診所或藥房等到病人手上,每個環節都有百分之幾百的利潤。
  在海珠區法院提供的生產、銷售假藥案中,兩年內,涉案金額有的接近800萬元。
  在低成本投資、巨額利潤的驅使下,一些中小型私營藥店經營者鋌而走險,生產、銷售假藥。
  法院查處的假藥案,多發於街頭巷尾的中小藥店,被告人為私營藥店主的占假藥案的60%以上。
  制售假藥案數量上升
  2011年5月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實施後,生產、銷售假藥罪從“危險犯”變為“行為犯”。以前必須“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”才能入罪,現在只要有這個行為,即可入罪。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,該類案件也迅速上升。  (原標題:城中村藥店售假重災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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